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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汴鼓复字〔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3-19 18:14    浏览次数:

申请人:高某一

被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回复违法。

申请人称:被举报人在某音平台开设“凯蒂璀油商行”(开封市鼓楼区凯蒂百货商行)店铺出售獾子油,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在上述店铺购买了獾子油一瓶,价值49.9元。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配料表、无食品安全许可证、无生产厂家等,系“三无产品”。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为精炼油,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于1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答复为:“经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与商户取得联系,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消费者可以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我局将对其立案调查。”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其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予以立案。被申请人的答复属于懒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我局2024年1月17日收到投诉后,于1月19日赴该店登记地址进行核查发现该商户未在此经营,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工商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将该商户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于1月22日对该商户立案调查,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1月17日的投诉举报后,1月19日赴该商户登记地开展实地核查,未发现该商户在登记地经营,也未能与该商户取得联系,遂于2月7日将开封市鼓楼区凯蒂百货商行列为异常经营名录,并与1月22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职,其行为不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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