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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办〔2025〕4号 鼓楼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鼓政办〔2025〕4号 鼓楼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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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20254

 

鼓楼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汴政办〔2025〕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根据城乡、地区和阶段性发展差异,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顺应人民群众对消防救援工作和消防安全环境的新期待,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方案。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的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文员。

二、持续强化队伍建设

(一)明确职责

级人民政府负责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根据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建队规划、人员招录调配、管理训练、指挥调度、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等,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区人社部门、区医疗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区卫健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就医优待等事项;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核实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事项;区文旅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参观、游览景区优待等事项;区教体部门:负责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入学入托优待等事项;税务部门、区工信部门、区商务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办理政府专职消防队购置和使用消防车的税费减免等事项;交警部门:协助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车(艇)执行任务时免缴通行费等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二)员额编配

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配计划由级消防救援机构拟定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员额编配计划无变化的沿用上一年度计划数;人员有增减的按程序重新申报。

1.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

1)已投入执勤的鼓楼街小型站按不少于15人/站的标准进行编配;

2新组建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新增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下达的《组建批复》人员编配数为准,经区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是指在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从事协助综合办公、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党建政工财会审计、信通接警战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1大队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按照15人/队的标准进行编配,应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文员15人;

2因工作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编制的,由级消防救援机构报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建站标准

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配备和人员配置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执行街道办事处参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1.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分别经市、区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以及更名

2.仙人庄街道办事处参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标准建设2025年12月底投入执勤

(四)验收备案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社会资源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经市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统一指挥调度,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识等。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职业保障。用人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要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对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差额部分由属地财政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对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要按规定进行申报评定;要积极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用人单位要积极协调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解决住房问题。

(二)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车辆装备专项经费和业务补助等各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有关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采购范围,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由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由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

(三)加强激励优待。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对在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政府专职消防员落户、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子女入学入托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享受同等优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四)健全车辆保障。有关部门要按照车辆购置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增配消防车辆不纳入政府公务用车总体编制,以特种车辆单独配置,不受当地车辆车编限制。车辆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相关规定,执行任务时享受优先通行,免缴通行费、停泊费,因执行紧急任务期间不可避免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实后予以消除。

四、加强队伍管理

(一)队伍属性

政府专职消防队中的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人员录用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实施招录工作由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由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不予招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原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3.有吸毒史、酒驾史的;

4.被拘役、拘留的;

5.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具体招录程序、考核办法等由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3.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身体和心理健康。经入职体检各项身体、心理指标合格;

5.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府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专业特长、消防救援队伍急需专业人才,经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限制;

6.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限招男性,年龄为18周岁以上、24周岁以下;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性别不限,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强化综合施策

区消防救援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日常量化管理、季度体能技能考核和年终工作绩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含评优评先)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年度考核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

(六)固化队伍运行模式

1.提升训练质效。政府专职消防队要结合队站级别类别,立足现有训练设施、装备及辖区火灾特点,明确组训施训方式,确定训练科目和内容,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体系,一体化开展业务训练,实行共训、共练、共赛,切实提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实战能力和综合素质。

2.严格执勤备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严格落实24小时不间断执勤备战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完善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机制,加强日常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严格落实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

3.严格指挥调度。政府专职消防队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行动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视频会议、通信对讲、监控系统等实现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互联互通。

4.深化培训考核。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入职培训由消防救援队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将职业资格作为其岗位定级、晋级、任职和续聘的主要依据。

(七)试用及签订劳务合同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政府专职消防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1个月。用人单位应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报到参加培训之日起30日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八)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视情给予减少奖金、推迟岗位晋级、降低岗位级别等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3.不服从管理、不执行下达的命令或任务,给队伍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工作要求

(一)持续纵深推进,坚持靶向发力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对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作为,打破信息壁垒,明确专人、细化职责,构建完整体系,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确保一体化推进,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统筹

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思想认识,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内容谋划,要学懂吃透有关规定政策,充分借鉴学习好经验好做法,立足实际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健全建强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三)严格督导考评,确保成效落地

严格实行全程督导考评机制,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高质量考核内容,对确定的建设任务、发展目标、工作责任要常态化督导,以督促建、以导增效,各有关责任单位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为推动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2025年7月31日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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