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开封市鼓楼区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 全区执法主体
开封市鼓楼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鼓楼区财政局
开封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开封市鼓楼区教育体育局
开封市鼓楼区民政局
开封市鼓楼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开封市鼓楼区农业农村局
开封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鼓楼区科学技术局
开封市鼓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开封市鼓楼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鼓楼区商务局
开封市鼓楼区审计局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封市鼓楼区司法局
开封市鼓楼区统计局
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鼓楼区文化和旅游局
开封市鼓楼区消防救援大队
开封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
开封市鼓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鼓楼区国家保密局
开封市鼓楼区密码管理局
开封市鼓楼区档案局
开封市鼓楼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西司门办事处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州桥街道办事处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新华办事处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相国寺办事处
开封市鼓楼区五一办事处
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街道办事处
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办事处
二、其他事项
1.税务、医保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区政府不再公布。
2.区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公告。
3.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4.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报请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