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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鼓政【2020】15号--鼓楼区人民政府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6 15:58    浏览次数:

鼓政〔202015

鼓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鼓楼区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的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工作的管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印发《鼓楼区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2020年5月25日


鼓楼区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捐赠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困难群众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困难群众;
  (三)困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四)捐赠人指定的与困难群众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支持鼓楼区发展建设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原则上按照职能划分,区政府指派区直相关单位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捐赠工作。

第五条  对于在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区政府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六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指定单位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七条  政府指定单位接受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受赠人。
  第八条  政府指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接受社会捐赠的银行账户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合法单位和个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向区政府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单位、组织,在向政府指定单位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政府指定单位接受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政府指定单位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注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指定单位接受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二条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指定单位应当对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十四条政府指定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意见,提出分配、使用慈善捐赠款物方案,并报政府指定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政府指定单位负责调拨的捐赠物资,运输等费用由捐赠方负担。捐赠物资临时仓储等费用由物资接收单位负担。

第十六条  政府指定单位应在区政府指导下,根据全区需要,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捐赠款物。
  对捐赠人指定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政府指定单位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以调剂分配。
  发放捐赠款物时,各款物接收单位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指定单位应当会同区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捐赠人有权向政府指定单位和款物接收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政府指定单位和款物接收单位查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七条  对不适用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政府指定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变卖。
  变卖捐赠物资应当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
  变卖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捐款管理、使用,按照原捐赠目的,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捐赠物资,区政府应当指派单位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九条  接受的捐赠款物,款物接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各款物接收单位应详细记录每笔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信息,明确款物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及时完整的向捐赠负责单位进行登记报备,确保捐赠款物安全高效使用。

区直部门间的款物分发、捐赠,上级单位的款物拨发和自购物资应另列台账,不重复计入社会捐赠科目。
  第二十一条 各款物接收单位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捐赠人与政府指定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捐赠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通过“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和“鼓楼之声”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政府指定单位。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指定单位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政府指定单位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二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区纪委监委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原有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定单位和款物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区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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