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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2023〕16号 鼓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开封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5 09:38    浏览次数:

鼓政〔2023〕16号


鼓楼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开封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项目指挥部:

为规范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工作资金保障,根据我市现行征收政策,经区政府研究,对《开封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鼓政〔2019〕59号)修订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开封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房屋征收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关于印发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意见的通知》(汴政〔2011〕110号)、《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汴发〔2012〕4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件的通知》(汴政〔2012〕12号)、《关于规范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汴棚保指〔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分为:

(一)财政资金。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二)非财政资金。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与投资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直接补偿费。即需要支付给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及其他与征收与补偿直接相关的成本性费用;

(二)工作经费。即“两改一建”指挥部、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专项用于开展房屋征收工作的业务性费用;

(三)不可预见费。即指因政策、事实、技术等不可控因素,无法在房屋征收概算中明确,但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须支付的费用;

(四)其他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直接补偿费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收的房屋、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属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费用;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四)奖励和补助费用;

(五)购买安置房费用(单笔支出超过500万元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六)超期过渡费用;

(七)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

第七条 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列入房屋征收总成本。

(一)根据《中共开封市委开封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意见》(汴发〔2012〕4号)》第四项第五条“经费保障”之规定,征收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4%计提。征收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

征收工作经费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监管,经费帐户设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项费用支出须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手续,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部门和区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范围

征收工作经费可用于下列支出:

1.用于调查摸底、宣传动员、协调等工作性费用的支出;

2.用于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要的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办公场地租用费、办公设备购置、差旅费、日常办公经费等;

3.用于保障房屋征收工作中产生的安保、维稳、信访纠纷调处经费等;

4.用于预评估、论证、听证、复核评估咨询、鉴定、公告、公证、法律服务费用等;

5.用于未最终进行征收项目产生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资金概算服务费用等;

6.用于房屋征收工作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7.用于项目指挥部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第八条 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按照征收与补偿预算资金总额的3%提取。主要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由第三方机构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而在房屋征收概算中无法明确列支的专业服务费用(比如:可行性研究费、房屋面积认定费、法律服务费以及无法在房屋征收概算中明确,但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确须支付的费用)和环保防尘等费用支出。

不可预见费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各项目指挥部确需使用不可预见费的,需填写《鼓楼区房屋征收项目不可预见费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区“两改一建”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要从严管控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见费支出,不得超支;

(二)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会计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从会计事务所聘请,费用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从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工作经费中列支,出纳由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挑选具备会计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各项目指挥部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列支有关费用;征收工作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为区政府明确的征收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对项目的开支负总责,实际领款人须签字,不得代签、代领。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核对支付凭证,计算无误、手续齐全、审批完备后支付。

(三)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每月月底向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报送当月办公经费支出情况报表;

(四)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征收工作进入收尾阶段后,经区“两改一建”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收回剩余工作经费的,指挥部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工作经费退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遗留问题支出经指挥部审批后从区征收中心管理的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结余工作经费中列支;

(五)被征收户较少的房屋征收项目,不再单设指挥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管理的该项目专项征收资金中列支;

(六)各项目指挥部在征收过程中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空调、文件柜等固定资产,项目结束后要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监督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有效避免固定资产的流失。

第十条 直接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直接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均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财务规定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十一条 工作经费到位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区“两改一建”指挥部汇报工作经费到位情况。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根据分配比例、项目进度向区“两改一建”指挥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填写《鼓楼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审批表》,经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区“两改一建”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分配比例、项目进度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予以拨付。工作经费拨付比例如下:

项目启动实施时,拨付30%;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率达50%时,再拨付30%;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率达80%时,再拨付25%;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率达90%时,再拨付10%;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率达100%且拆除完毕,再拨付剩余的5%。

第十二条 征收与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应按照直接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实行分类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照房屋征收项目分别建立会计明细科目。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完成后,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应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项目的结算和决算工作,并配合市、区审计部门完成对房屋征收项目的审计监督。

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结算、决算时,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结余资金据实核销,财政部门或投资方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及时拨付尾款或回收结余资金;对于投资计划额度不足的项目,应由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追加投资。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不规范使用资金情况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保证房屋征收工作按照计划顺利完成,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和各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政〔2013〕13号),《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申请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鼓政〔2014〕15号),《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征收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鼓政〔2019〕24号),《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鼓政〔2019〕59号)同步废止。

附件:1、《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审批表》

      2、《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不可预见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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