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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政〔2023〕4号 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区段)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2-03 16:10    浏览次数: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提升城市品位,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区段)的顺利实施。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汴政〔2011〕110号)、《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汴政〔2012〕12号)、《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汴政〔2016〕36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汴政办〔2018〕14号)等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规划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项目名称

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区段)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轻轨二期(鼓楼区段) 规划红线内房屋及附属物,涉及被征收户约140户,房屋总面积约10000平方米。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开封市鼓楼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关于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区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2.《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

      3.《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4.《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5.《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2023年2月3日

鼓政【2023】4号--关于对轻轨二期周边房屋征收项目(鼓楼区段)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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